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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业的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17 11:48人气:

整理化妆品行业经常遇到和讨论的一些问题,以及官方解答,仅供同行交流讨论。

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的概念?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局2019年01月10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中明确指出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EGF可否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局2019年01月10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中明确指出人寡肽-1(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


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局2019年01月10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中明确指出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进行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化妆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原料名称时,应当如何管理?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或植物全株名称时,有何具体要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局2020年03月26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中明确指出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应当含有该原料;产品名称中使用原料类别词汇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应当含有该类别能够包括的具体原料。产品名称中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称的,该通俗名称应当与产品配方中该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具有一致性的对应关系。产品名称中使用原料名称为植物全株名称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可以是该植物的具体部位原料。


产品配方调整后,新配方产品仍使用已注销的旧配方产品名称,能否增加“升级版”等字样予以区分?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局2020年03月26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中明确指出考虑到产品配方调整后,新产品仍使用已注销产品的产品名称,新产品与旧产品可能同时存在于市场上,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可在新产品标签上标注“新配方”、“配方调整”等客观性用语进行区分。“升级版”等用语无明确判定依据,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将洗面奶、护肤乳液、烫发剂等相关类别产品的pH值指标设定为较为宽泛的范围,企业在设定具体产品的pH值控制范围时是否可直接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相应的pH值指标?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局2020年03月26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中明确指出为了使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关类别化妆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设定了较为宽泛的pH值指标范围,有的同时包含酸性和碱性区域,有的甚至达到强酸或强碱的程度。企业在设定具体产品的pH值控制范围时,应当根据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等,设定能够表征该产品安全性控制指标的pH值控制范围,不宜完全照搬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设定的pH值指标。


存在械字号面膜吗?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局2020年01月02日 发布的《化妆品科普:警惕面膜消费陷阱》明确不存在所谓的“械字号”面膜。


化妆品过期原料能继续使用吗?

根据广东省2019年12月03日 发布的《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中明确提到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有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


关于产品注销了但是还有产品在外销售,这对产品有没有影响?有没有缓冲期?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局互动交流内容指出:产品注销的,在注销前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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